男子为搏红颜一笑,
在直播间狂刷16万余元“礼物”,
其后又与主播谈起恋爱,
花费数十万元。
然而好景不长,
双方感情破裂结束恋爱关系,
分手后,
男子诉请返还这些钱,
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来看今日案例!
基本案情
2021年,一次偶然的机会,男子小王(化名)在某平台的直播间与主播小美(化名)相识。小王为博得小美好感,在其直播间通过刷礼物的方式打赏了16.5万元。
期间,两人在交流中互生情愫,从网友发展为恋人,于2021年4月正式确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小王通过微信转账及赠送礼物等方式多次向小美支付款项,并为其开通亲属卡或亲情卡服务。两人还多次前往到长沙、张家界等地游玩,累计支出数十万元。
然而,2022年8月,双方因感情破裂结束恋爱关系。随后,小王以不当得利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小美返还其在直播间的充值打赏费11.6万元,以及恋爱期间的各项开支。
小美辩称,首先,小王要求返还直播平台的消费支出,消费支出系小王与平台之间的交易关系,与其无关。其次,直播间的打赏,是自己通过直播表演所获得的收入,并非赠与。因此,对于小王赠与的任何钱款和礼物,不应返还。
法院判决
蓝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王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依照有关规定和行业规则注册成为直播平台用户,并在使用直播平台的过程中观看、充值、打赏主播,应对其打赏行为产生的后果负责。同时,小王充值“某币”,即与该直播平台的所属公司达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小美仅能从打赏虚拟礼物中获得部分绩效奖励,但系与平台之间的收益分成或者是雇佣关系的佣金,与小王之间并无直接法律关系,真实货币是由该公司获取。因此,小王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小美返还其打赏款项11万余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男女双方恋爱期间为表达爱意,增进恋人情感,稳定恋爱关系,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未超出日常交往范畴的财物,视为一般性赠与,恋爱关系终止后,赠与方要求返还的,不予支持。对于赠与的大额财物,当事人往往以结婚为目的,可视为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当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关系时,赠与一方的赠与目的无法实现,接收大额财物的一方应当予以返还。对于恋爱期间小美用小王为其开通的亲属卡及亲情卡的累计消费,在开通此类卡时均会收到提示为赠与或者赠送,每次使用该卡消费小王均可得知,且可随时单方面解除绑定,因此,亲情卡和亲属卡的消费属于赠予,对于返还的要求不予支持。同时,外出旅游期间吃饭、住宿、娱乐等方面两人的共同消费性支出,由于消费的现金已经不存在,并且一方向另一方赠与的并非实物,所以一旦恋爱关系终结,消费性赠与无论是否以结婚为目的,无论赠与数额是否巨大,赠与一方都不能向受赠一方主张返还。因而,小王向小美大额微信转账金额,扣减其中含“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的款项,其他款项小美应当返还给小王。
综上,蓝山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小美返还小王7万余元,驳回小王的其他诉讼请求。小美不服,向永州中院提起上诉。永州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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