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25日,49岁的湖南湘阴人肖新良拿到了一份期待已久的判决,这份判决撤销了他曾接受的行政拘留处罚。
从2023年7月开始,两年来,经历2次上诉,3次判决,肖新良终于“翻案”。而这份他力求改判的行政处罚,最初只是因为在一段30秒视频下发布的一条12字评论。
近日,肖新良向大象新闻·大象帮记者讲述了自己的曲折经历。
一段30秒视频 一条12字评论
2023年7月5日上午,在湖南岳阳市湘阴县经营着一家家具店的肖新良停下手头工作,刷起了短视频。一条发布于7月4日晚的30秒视频引起了肖新良的注意。
30秒未剪辑的消防车救援画面,四行醒目的白色繁体字“三井头步行街在四楼上做事的一个人,滴到二楼的一个做事的人身上两人一起受了”,这样一条简单的视频却把肖新良“硬控”住了。
视频中的事故发生在湘阴县弼时街,有人从4层坠落到2层楼体外置脚手架平台上,消防员正在组织救援。视频发布的时候,湘阴县老城区部分街区正在进行集中整治改造,整改内容包括统一门面房广告招牌样式等。
肖新良说,当时他自然而然地认为,有人坠楼必然是因为楼房建筑质量不达标。于是,他在评论区留言“还在搞豆腐渣工程,统一招牌?”。这条12字的评论收到了6个点赞和1条留言,IP属地显示为湖北的网友“蒋建良”在肖新良的评论下留言“那你就不晓得吧!他好多姨妹子、舅子都是做广告公司的”。
“这个‘他’,我觉得说的就是当时的湘阴县县委书记李镇江,统一招牌的事就是他上任后才开始的。”肖新良说,这位县委书记2021年到任,2024年7月13日被依法“双开”。
5日行政拘留 2次上诉
肖新良没想到,这条仅仅12字的评论,竟给他带来了麻烦。7月7日,肖新良接到了湘阴县公安局的传唤,在询问取证后,湘阴县公安局以肖新良发表的12字评论为“不实言论”、“在网络上起哄闹事”为由,告知肖新良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其处行政拘留五日。
对湘阴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不服的肖新良,在被释放后便向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2023年12月27日,汨罗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做出了“驳回肖新良的诉讼请求”的判决。
汨罗市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中指出,“肖新良发表的评论意见与他人的恶意诋毁评论点赞具有延伸性、扩展性,对湘阴县委政府及领导个人产生了一致性的负面政治影响”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构成寻衅滋事。
肖新良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4年4月1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做出判决,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我就是觉得他们不应该关我,我就是不服。”肖新良经历两次驳回之后依然没有放弃。他认为“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并在十五日内选择了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申请再审改判。
3次判决 一朝“翻案”
2025年6月25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本案做出判决:“原一、二审判决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至此,肖新良曾接受的行政处罚被撤销,并获赔人身自由赔偿金。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中明确指出:“肖新良发表该评论虽不当,但该评论并没有具体的指向对象,其评论下有六人点赞、一人评论,社会不良影响轻微,可以予以批评教育,但认定为扰乱公共秩序或者寻衅滋事的证据不足。被申请人湘阴县公安局以肖新良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过罚明显不当。应予撤销。”
时至今日,谈到这些,肖新良仍旧心情复杂。“我的小女儿还不懂事,总是笑着问我:‘爸爸你是不是蹲大牢去了?’。”肖新良苦笑着挠挠头,“每到这种时候,我都不知道应该怎么回应她。”
肖新良说,两年的复议上诉之路虽然漫长曲折,但他并不后悔,他始终觉得自己那短短12字的评论并不构成所谓的“寻衅滋事”。
律师:守法是言论自由的前提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肖新良的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湘阴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拘留处罚决定是否合法?——这也是三次诉讼法院判决裁量的重要标准。
2025年8月6日,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北京市中伦文德(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刘芬宇。刘芬宇律师指出:“结合一二审中提供的证据,可以看出肖新良的评论是基于一定事实,并非编造或散布虚假信息,其主观意愿也并非是故意编造虚假信息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且其发布的该评论的点赞量及下面跟帖评论信息并未达到扰乱网络秩序或现实社会公共秩序的情形,故不应以网络寻衅滋事罪对其进行拘留。”
网络言论自由与法律的边界应如何裁定?刘芬宇律师建议广大网友在互联网平台发表言论时应避免编造或传播虚假信息、恶意攻击他人或群体、煽动地域或民族对立、发布涉政敏感内容等。
此外,刘芬宇还提到,2026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将施行。其中明确了对有损中华民族精神及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处罚力度。“在此提醒大家在网络平台发布评论时注意言行,避免触犯法律规定。”
瑜说还休评论:

据“大象新闻”报道,经历两年3次判决后,近日,湖南湘阴人肖新良终于拿到了省高院的最终判决——这份判决中,撤销了他因12个字的评论,曾被地方两级法院维持的行政拘留处罚。
原来,在2023年7月5日,在湖南岳阳市湘阴县的肖新良刷到一条短视频,内容是湘阴县弼时街有人从4层坠落到2层楼体的外置脚手架平台上,消防员正在组织救援。
而视频发布的时候,湘阴县老城区部分街区正在进行集中整治改造,其中包括统一门面房广告招牌样式等。
肖新良称当时他自然而然地认为,有人坠楼必然是因为楼房建筑质量不达标。于是,他在评论区留下了“还在搞豆腐渣工程,统一招牌?”的质问。
这条12字的评论下面也只收到了6个点赞和1条留言,其中IP属地显示为湖北的网友“蒋建良”,在肖新良的评论下留言:“那你就不晓得吧!他好多姨妹子、舅子都是做广告公司的”。
“这个‘他’,我觉得说的就是当时的湘阴县县委书记李镇江,统一招牌的事就是他上任后才开始的”,肖新良说。
而这位县委书记2021年到任,在2024年7月13日被依法“双开”。


当年的7月7日,肖新良接到了湘阴县公安局的传唤和询问取证,以其发表的12字评论为“不实言论”、“在网络上起哄闹事”为由,定性为构成寻衅滋事,对其做出处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对此不服的肖新良在被释放后,先在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该法院驳回其诉求的这份判决书中称:
“肖新良发表的评论意见与他人的恶意诋毁评论点赞具有延伸性、扩展性,对湘阴县委政府及领导个人产生了一致性的负面政治影响,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构成寻衅滋事”。
肖新良又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该院的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就像“秋菊打官司”一样,肖新良再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申请再审改判。
最终,在2025年6月25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本案做出判决:“原一、二审判决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

看到这样的新闻,估计大多数网友都会首先长叹一声:上网有风险,评论需谨慎!
确实,从最开始,互联网出现后的“你不知道网络对面是人还是狗”,到现在,上网基本上个人信息在裸奔,如果还有人仍以为,可以不负责任的在网上随口乱说,那显然有一天,也可能会将自己给“始乱终弃”了!
不过,这并不代表我们都不要再发声了,都不敢评论了——网民们的声音,是极为重要的舆论监督领域和力量,这也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重要体现。
如果大家皆变得噤若寒蝉,都成了沉默者,没有了群众监督力量的存在,最终,则会出现一个“无法无天”的社会真空——特别是权力的不受监督,而终极受到伤害的,仍会是包括广大网友在内的所有公民!
像肖新良这12字评论,确实有其主观臆测的部分,但也并非完全是凭空捏造的造谣——普通人进行合理猜测,并予以评论发声,即使有不准确的部分,也仍应获得一定的社会容忍度,特别是在公权力面前!
而在一审时,判词中的“对湘阴县委政府及领导个人产生了一致性的负面政治影响”一语,就很难不引发人们的关注——人们或会如此合理的猜测:
如果这位县委书记2024年不被“双开”,反而是仍然留任或高升,则这位发了12字评论的网友,其际遇又会是如何呢?

这其实说明了这一事件中最令人关注的核心问题:相对于网友不谨慎评论的较小危害性,其实,权力的滥用,才是最可怕的,也是危害性最大的!
难道当地的公安部门,以及一审和二审的法院,真的都不懂法吗?真的没有考量到此案的事实、性质,以及皆没有能力把握“自由裁量权”吗?
对于一个如此相地简单的行政处罚,这三家当地的执法、司法机构都犯错?真要让人以为他们的法治水平和能力皆很差,也并不太令人信服!
其实,这跟牵涉到了当地领导和当地政府大有关系——一把手的权力难受真正的约束与监督;还有权力机构之间的自我维护、相互维护,这是一种天然的趋向,也是权力自立、自保的天性使然。
所以,我们才会说:不受约束、制衡和监督的任性权力最可怕!

此事件给予人们的另一大启示,就是作为普通公民的当事人——肖新良,显然为自己的出言不慎,更主要是因为权力的任性而付出了代价:被拘留五日。
人身自由的失去,哪怕是极短的时间,都是多么的可怕啊!——而这如果还是被冤枉的,代价又是加倍的沉重与可悲!
可是,当事人的肖新良并未就此听天由命,也没有从此跪伏于不公、惧怕于权力,而是坚持一步一步、一级一级的依法维权,终于让代价极其沉重的正义虽迟仍到!
只有每个人都做肖新良这样的“秋菊”,让法治成为人人不变的信仰和不懈的坚守,才能让我们的国家不断走向文明的前路!
新京报评论:
法院最终撤销判决,给执法者以深刻警示:必须用好手中权力,同时也应畅通民众通过法治渠道的维权之路。

▲当事人肖新良发布的跟帖评论。图/大象新闻报道截图
文 | 柳宇霆
“还在搞豆腐渣工程,统一招牌?”据大象新闻报道,2023年7月,因为在一段30秒视频下发布一条12字评论,湖南湘阴县公安局以“不实言论”“在网络上起哄闹事”,构成寻衅滋事为由,将湘阴人肖新良处行政拘留五日。
肖新良对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不服,被释放后便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从2023年7月开始,两年来,经历2次上诉,3次判决,肖新良终于“翻案”,拿到了一份期待已久的判决,这份判决撤销了他曾接受的行政拘留处罚。
如今再看这起案件,的确令人唏嘘。老实说,肖新良发布的这12个字,固然有些主观臆断,但并没有瞄准具体的人和事,且其影响完全在可以容忍的范围之内。但其却被扣上了“寻衅滋事”的帽子,连带失去了5天的人身自由,这不合理也不合规。
根据行政处罚法确定的“过罚相当”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就肖某某被处罚而言,板子打得有些重了。
根据最新判决,撤销了肖新良的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对肖新良来说,两年来的持续抗争,终于还了自己的清白,这是值得庆贺的。然而,受到行政处罚,被拘留虽然时间不长,但负面影响也不容忽视。
如,除了“人身自由被限制”“个人名誉严重受损”外,还将产生“信用记录留痕”“商业活动受限”等一系列后果。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后,一举消除了“案底”,肖新良终于可以扬眉吐气、挺直腰板了。
法院判决的意义,自然不止于此。肖新良因为12字评论被行政拘留,表面上是一起处罚纠纷,但本质上看,还是执法权的不当行使。
网络并非无法之地,如果在虚拟空间诽谤他人、扰乱秩序等,突破法律红线,自然应受惩罚。但如果仅仅是只言片语,未有实质性危害,有关部门即挥舞执法大棒制裁,让其“哑口无言”,既有违保护公民言论正常表达的法治精神,也不利于网络生态健康。
不仅如此,基于权力易于越界等特性,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接受社会监督。回看这起事件,肖新良的12字评论,并未指向具体个人。即便指名道姓,其实也属于公民的监督性言论。
但这样的言论却被冠以“具有延伸性、扩展性”“对湘阴县委、县政府及领导个人产生了一致性的负面政治影响”,进而遭到错误的执法对待,这是再典型不过的上纲上线。民众对公共事务的些许质疑,属于公众对权力的监督,正当而合理。作为执法机关,理应有虚怀若谷、纳谏如流的胸怀,岂能动辄因此大动干戈。
依法用权、正确用权、干净用权,是建设法治政府的核心要求,也是每一个执法者必须答好的法治题。一个普通公民因为12字的跟帖评论,被行政拘留5日,映射出执法权力的变形。而时隔两年,经历2次上诉,3次判决方才“翻案”,更凸显了公众正当维权之难。
就此去看,法院最终撤销判决,给执法者以深刻警示:必须用好手中权力,同时也应畅通民众通过法治渠道的维权之路。这是规制权力、保护私权利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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